本报郴州讯 8月19日,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,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马勇(益阳市委原书记)受贿、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,被告人马勇犯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10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;犯滥用职权罪,判处有期徒刑4年;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,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。被告人马勇犯罪所得折合人民币共计368万余元,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
法院审理查明,马勇自2007年至2013年间,利用其担任的益阳市人民政府市长、中共益阳市委书记等职务之便,单独或共同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91万元、美元12.3万元、港币38万元、欧元1万元、4708.33克黄金、一块伯爵牌白色女式手表、一对雷达牌白色情侣手表。其中,2012年至2013年期间,马勇应胡双福(另案处理)的请求,向益阳市政法机关相关领导就胡勋焘、胡勋恒一案打招呼,后在其办公室收受胡双福委托吕清江转送的人民币10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3.3万元的100克“百福图”金条一根。
法院认为,马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接受他人请托,利用职务便利,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,收受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;滥用职权,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,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,情节特别严重,法院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。
当天,郴州中院还对湖南高院指定管辖的胡勋焘、胡勋恒故意杀人案进行了宣判。被告人胡勋焘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有期徒刑15年,剥夺政治权利3年;被告人胡勋恒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有期徒刑3年。
胡勋焘、胡勋恒一案原在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,因受到马勇非法干预,致使司法机关对胡勋焘、胡勋恒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3年,缓刑3年。马勇案发后,经检察机关抗诉,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赫山区法院对胡勋焘、胡勋恒犯故意伤害罪的判决,案件退回检察机关处理。
2016年2月17日,湖南高院指定郴州中院审理该案。2月18日,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胡勋焘、胡勋恒重新提起公诉。郴州中院经公开开庭审理,认定被告人胡勋焘、胡勋恒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,均具有自首情节,被害人袁某在本案中有重大过错,案发后二被告人的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,达成谅解协议,且胡勋恒系从犯,决定对被告人胡勋焘从轻处罚,对被告人胡勋恒减轻处罚。8月19日上午,郴州中院宣判,被告人胡勋焘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有期徒刑15年,剥夺政治权利3年;被告人胡勋恒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有期徒刑3年。
郴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胡勋焘、胡勋恒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,其中胡勋焘系主犯,胡勋恒系从犯。鉴于胡勋焘、胡勋恒均具有自首情节,被害人袁某在本案中有重大过错,案发后二被告人的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,达成谅解协议,且胡勋恒系从犯等情节,遂据此作出如上判决。 记者刘双通讯员陈学王薇李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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